发布时间:2024-11-24 19:30:25 来源: sp20241124
【法眼观·文化作品知识产权保护③】
“想去远方的山川,想去海边看海鸥……”这首《你笑起来真好看》因其欢快动听的旋律,备受大家喜爱。温州银行杭州分行为制作职工趣味运动会视频,选择了这首歌合唱版作为背景音乐,并上传至抖音平台。这样的传播行为引起了歌曲版权方注意,将该行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侵权行为。
近年来,因歌词改编、直播间翻唱歌曲、短视频背景音乐等引发的侵权事件与话题频频登上热搜,引发公众对于音乐版权的讨论与关注。
2020年,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对音乐产业保护的范围做了补充和修改,更加突出对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为数字音乐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音乐创作与演唱更加普及的今天,加强音乐作品版权保护,进一步激发音乐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方能让音乐之花绽放得更加绚丽多彩。
让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更深扎根
《向天再借五百年》,作为电视剧《康熙王朝》的主题曲,曾被广为传唱。2022年6月,游戏主播刘某在一场直播中即兴演唱了这首歌曲。该歌曲著作权人、曲作者张宏光在得知后,起诉要求赔偿。事件一时间冲上热搜,最终多方达成一致,以刘某的道歉而告终。
张宏光曾表示,索赔金额不重要,重要的是借此呼吁社会各界提高对音乐版权的重视,让更多音乐人的劳动付出有所回报,激励创作者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
“该事件是典型的未经音乐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在著作权法修订以及国家版权局相关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环境持续改善,权利人对于音乐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保护意识也在提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承韪指出。
如今,翻唱音乐、重新演绎歌曲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涉及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曾伴随一代人记忆的歌曲《烛光里的妈妈》,就曾遭遇过侵权。在未征得词作者李春利同意的情况下,某音乐组合在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中公开演唱了擅自改动后的歌曲。后经协商,湖南卫视发布了公开道歉信。
“改编改动了歌曲原本想表达的意思,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李春利说,不过近年来随着版权意识的提升,很多表演者演唱或改编歌曲也会提前联系自己,征得同意。
刘承韪解释,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使获得了修改的授权,也要防止对作品的不当改动或利用,以防作品无法正确地反映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
“过去,大家习惯了不花分文就享受并且轻松下载音乐。当音乐以互联网作为载体变成数字音乐时,正版和盗版的概念更加模糊化,这对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是更大的考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建议,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宣传,在拥有正版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进行普法提示,推动公众深入了解正版数字音乐购买渠道对音乐行业生态的重要意义,树立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
网络时代新业态侵权现象凸显
某短视频平台曲库中曾有一首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供用户制作短视频时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拥有该歌曲著作权的某传播公司将该平台告上了法庭。该传播公司认为,某平台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曲库,使得该歌曲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严重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歌曲与另一自身拥有版权的单曲高度重合,不应构成作品,且短视频作品为网络用户上传,大部分为用户翻唱,平台仅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了解案外单曲存在抄袭、剽窃涉案歌曲歌词的行为,且被告未提供涉案歌曲的上传者信息后,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于网络用户所上传的短视频,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今,短视频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一种内容传播方式,而音乐是短视频内容制作中的重要元素之一。短视频平台可供用户选择的音乐数量众多,有些音乐未得到版权方授权就提供给用户使用,使得音乐传播范围扩大,出现不少版权纠纷。
据《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报告(2022)》显示,2013年至2022年,我国数字音乐市场总规模由440.7亿元增长至1554.9亿元。截至2022年底,数字音乐平台歌曲累计总量超1.32亿首,用户规模约达8.48亿。刘承韪指出:“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线音乐平台、直播、短视频、在线卡拉OK平台等新业态新领域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凸显。侵权行为往往隐蔽分散、类型多样,权利人取证成本比较高,使得维权难度进一步扩大。”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威娜介绍,自2018年9月建院以来,截至2023年11月,该院共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812件,审结4286件。由于网络原创音乐人在发布原创歌曲时通常使用艺名甚至多个艺名,加之有的艺名与其自媒体账号并不对应,确认作品与原创音乐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这些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有几类音乐侵权使用方式很典型,比如,网络用户翻唱歌曲制作成短视频传播,就侵害了版权所有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用他人歌曲进行二次创作后再传播,侵害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网络平台也会出现提供未经授权歌曲、参与传播引流量、未尽到注意义务等过错。”李威娜认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统筹兼顾音乐创作者、传播者、平台运营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各方协力保护音乐版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发现其管理的《地道战》《映山红》等歌曲未获授权就出现在酷我音乐平台,用户可进行在线播放、下载等。音著协随即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案子迎来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音著协经授权享有涉案歌曲词曲的相关著作权,判定相关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迄今已实施超过30年。音著协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副主席兼总干事刘平介绍,截至2022年底音著协会员人数已达1.2万人,涵盖国内绝大部分知名音乐创作者,包括作曲者、作词者、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拥有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团体。另外,音著协作为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成员,已在音乐作品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下与全球80余家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可以管理世界范围约300万名词曲作者的超过1600万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音乐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
集体管理制度是音乐著作权保护与维权的重要保障。张平建议,面对互联网时代新挑战,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加大投入,在网络音乐处理管理系统中引入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促进管理组织对数字音乐作品的注册、登记、授权等手续的更新换代。
“在我院审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较高。”李威娜说。北京互联网法院秉承“法院+社会各界”的理念,为权利人提供多途径化解渠道,与多方共同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促进数字版权纠纷源头预防、诉前化解,构建版权社会共治格局。
刘承韪认为,不能将所有的维权重任都集中在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互联网平台、网络用户等相关方都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行使权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流程中,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他表示,只有形成社会合力,才能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音乐版权保护氛围,促进我国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责编:杨曦、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