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能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4-12-21 08:30:25 来源: sp20241221

  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能否算工伤?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经法院两审撤销。律师呼吁,明确脑死亡标准在视同工伤问题上的适用

  阅读提示

  员工张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以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法院两审以其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为由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律师呼吁进一步明确脑死亡标准在视同工伤问题上的适用,从而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3月21日,看到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这段话,张强的家属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2022年6月9日13时30分许,在西安一家自动化设备企业上班的员工张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年6月14日死亡,时年35岁。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雁塔人社局)以张强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强的家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此后,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法院撤销了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该条例中提到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记者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本案中,张强突发疾病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科,经急诊科诊断为脑卒中,高血压3级,医院急诊科于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向原告下发病重通知单,据此认定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张强于2022年6月14日出院后死亡。该死亡时间距离其于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被初次诊断的时间,确已超过48小时。

  但该法院查明,张强术后第二天即6月11日8时50分经查房患者呈深昏迷状,双瞳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随时存在呼吸心跳骤停可能。当天9时08分,张强突发心跳骤停,经抢救后需要持续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彼时,张强已属于脑死亡状态,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但其家属不愿放弃抢救至其出院后死亡。从张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也可以看出,2022年6月11日8时50分,经医生查房,张强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

  2023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社部门担心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对此,雁塔人社局上诉称,我国并无脑死亡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法律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停止,以脑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标准作为研究尚未正式出台,一审判决采纳关于脑死亡的观点不当。

  该局认为,张强术后第二天即2022年6月11日8时50分,经医生查房,已无自主呼吸,随时存在呼吸心跳骤停可能,这说明张强心跳并未停止,经抢救张强仍然存在生命体征,呼吸机作为现代医学一项常见的医疗器械仅为辅助呼吸的作用,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与认定死亡并无直接联系。另外,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张强2022年6月14日死亡,可以确定张强死亡确实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

  此外,雁塔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是立法对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合理扩大,是对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的职工的扩大保护,因而不能再次扩大适用,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应用应当严格从文理角度进行解释。若一再从宽适用,一是从宽的尺度将无法把握,二是将严重影响到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其他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明确脑死亡在视同工伤上的适用

  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而我国立法确实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但不少医学专家学者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因为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但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

  “如果在患者脑死亡的情况下,让家属直接放弃治疗,似乎不太人道。认可脑死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家属在48小时之内拔管的情况发生。”张强家属的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

  记者注意到,已经有不少地方的法院认可脑死亡。例如,2021年4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一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晕倒,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因其“临床死亡”时间距发病时间超过了48小时而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认定告上法院,旗市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均以其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为由,撤销了杭锦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余伟安表示,虽然不少地方从维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对于劳动者工作中因病48小时内死亡的,采取脑死亡标准来认定,但这毕竟是少数案例。从目前各地实践来看,对视同工伤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此案之所以胜诉,一方面是因为审判法院能够探求立法本意,公正审判,另一方面是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比较扎实。

  “我们希望这样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同时呼吁进一步明确脑死亡标准在视同工伤问题上的适用,从而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余伟安说。

  那么,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算工伤会否冲击工伤保险基金呢?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对记者表示,不能认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能性的增大就是损害它的利益,符合该制度目标的支出就是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利益的。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付比总体是很安全的。

  (为保护隐私,文中张强为化名)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工人日报)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