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5 02:12:06 来源: sp20241115

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

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王某珊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李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湖南李某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广西黄某节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等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3年2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活动目标,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自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密切配合,推动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该批案例显示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妇联组织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成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在“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选编了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等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等诸多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

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联合选编了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等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协作开展司法救助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4年3月1日

  案例一

  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妇联移送线索 多元救助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田某,女,1968年4月出生。

  1988年,田某经人介绍与朱某禄结婚,到河北省定州市居住生活,二人婚育一女朱某凤。因田某是外来媳妇且没有生育男孩,朱某禄对田某经常打骂。2018年,朱某禄再次对田某实施家庭暴力,致田某身上多处瘀青。田某报警寻求救济,朱某禄仍未悔改,后田某独自一人带女儿到北京谋生。田某多次提出离婚,朱某禄均不同意。2023年2月,田某在同村村民的告知下,得知2018年朱某禄与张某卿举行婚礼,并在村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2月26日,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4日,定州市公安局以朱某禄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3日,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朱某禄、张某卿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间,朱某禄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田某离婚。

  【救助过程】

  田某因离婚诉讼到定州市妇联寻求帮助,定州市妇联发现田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根据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的“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制度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到田某的居住地北京市进行走访调查,查明:2018年,田某独自带女儿到北京谋生后不久患上抑郁症,每天服用精神药物。2019年,田某在工作时摔伤左腿,至今仍无法长时间工作,只能做些零工,生活困难。朱某禄多年未尽到扶养夫妻和抚养女儿的义务。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家庭暴力、重婚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工作质效,促进解决被救助家庭长期困难问题,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妇联加强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措施:一是针对田某因婚姻的不幸患上抑郁症,女儿朱某凤也因分裂的家庭性格变得孤僻等情况,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邀请心理治疗师共同对田某及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引导二人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二是主动对接定州市民政局和被救助人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帮助田某申请临时救助金;三是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田某提供民事离婚诉讼中诉讼程序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对田某开展联合回访,跟进了解田某的心理状态和家庭生活情况,现田某找到了做家政服务的零工,女儿朱某凤在租住屋附近的幼儿园工作,田某和女儿朱某凤的精神状态已有很大改变,二人脸上出现了久违的笑脸,生活回到正常轨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与该市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对妇联运用“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移送的线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心理疏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综合帮扶措施,做实做优多元化救助措施,有力促进解决被救助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有效提升了司法救助效果,让困难妇女更好地感受到检察温暖。

  案例二

  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妇联移送线索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熊某英,女,1972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沈某娇,女,2011年1月出生。

  2010年3月3日,熊某英与沈某伟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沈某娇。沈某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酗酒后多次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带来严重威胁。2022年4月24日凌晨,沈某伟酗酒后持刀将熊某英手臂划伤,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1月9日晚,沈某伟酗酒后再次无故殴打熊某英,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后,熊某英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症状为“右眼外伤、右眼前方出血等”。2023年2月3日,在当地妇联帮助下,经熊某英申请,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熊某英提出想与沈某伟离婚的诉求,但因存在恐惧心理且身患残疾、经济困难、学历程度较低,难以独自提起民事诉讼。经当地妇联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7月3日,经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熊某英与沈某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沈某娇由熊某英抚养,沈某伟按月支付沈某娇的抚养费至成年。

  【救助过程】

  普陀区妇联根据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开展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索的同时,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沈某伟与熊某英于2010年结婚,女儿沈某娇出生后,沈某伟开始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暴行为,对二人身体、心理皆造成极大侵害;熊某英现已年满50周岁,右眼残疾,因长期没有工作且无能力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国家退休政策,长期没有经济来源。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系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熊某英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劳动能力缺失,沈某娇系未成年人,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民政、公安、共青团、街道等部门,协商共同推进落实综合帮扶:一是联合属地派出所至沈某伟居住地居委会,由检察官及社区民警对沈某伟进行训诫教育,警告其不得对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实施殴打、威胁、骚扰等行为;二是联系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普陀工作站社工及心理咨询师,定期对沈某娇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家庭阴影,健康成长;三是协调落实低保政策,将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纳入临时救助帮扶人员名单,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同时跟踪指导后续申请廉租房的相关事宜;四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检察官走进沈某娇所在学校,通过职业体验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沈某娇及学生们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两次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暖人心、人民检察为人民”“一心为民办实事、情系百姓解民忧”。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多次联合回访,未发现沈某伟再有施暴和骚扰等行为。目前,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的生活均回归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妇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启动监督办案一体化机制,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同时,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纾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分类施策,精准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生活来源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既彰显了司法力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增强了困难妇女家庭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案例三

  江苏王某珊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强制医疗案被害人 未成年人 “蓝风铃”强制报告 跨省联合救助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珊,女,2017年5月出生。

  王某珊父母离异,随母亲贾某园生活。2023年1月2日,王某珊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家中被贾某园砍伤颈部,因伤势严重,被人就近送至医疗条件较好的江苏省徐州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经治疗,王某珊达到出院居家康复条件,因其母已被送入精神病院就医,其父怠于履行照护义务,且无其他适格监护人,该医院认为目前出院可能会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遂通过“蓝风铃”强制报告系统(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接辖区网格和医院、学校等部门,对举报、侵害未成年人、妇女案件线索进行收集与处置,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综合履职的线上平台),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妇联报告,寻求帮助。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对有关线索进行预审评估,根据“蓝风铃”强制报告系统确定的辖区,移送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贾某园伤害案提前介入侦查。经鉴定,王某珊构成重伤二级;贾某园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后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同步分别向案件发生地安徽省萧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该案。2023年6月21日,萧县公安局向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贾某园强制医疗案。

  【救助过程】

  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贾某园伤害案提前介入侦查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王某珊出院返家后,徐州市、泉山区两级检察院会同妇联上门走访,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王某珊的父母离异,王某珊随母亲贾某园生活,哥哥王某骏(2013年出生)随父亲王某明生活。王某珊的祖父王某举在家从事衣服缝纫劳动,收入低,曾祖母王赵氏(1940年生)肢体残疾三级,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王某明需照顾王赵氏及王某骏、王某珊,只能偶尔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联合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从快向王某珊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其“燃眉之急”。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苏鲁豫皖毗邻地区检察协作框架协议》有关规定,就多部门跨省协作、护理安置工作、医疗对接、后续监护等达成共识。一是由萧县卫健委将王某珊接至指定医院护理,安排专人进行专业陪护,当地民政部门先行提供2万元救助金用以支付护理费用,萧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督促,确保专款专用、专业护理;二是萧县妇联将王某珊纳入当地妇联长期关爱对象,提供日常的关爱帮扶,送去生活物品,对王某珊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后续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是为妥善解决王某珊后续监护问题,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共同向其父亲王某明制发《人身保护提示函》,释明夫妻离异并不能阻断监护人照护、探望义务,督促其转变观念、加强监护,引导王某明通过诉讼变更监护权,成为王某珊监护人;四是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共同做通王某珊的祖父王某举的思想工作,暂由其抚养王某骏、王某珊,并履行赡养王赵氏的义务,使王某明可以外出打工获取更多收入用以保障家庭生活;五是检察机关积极与王某珊所在地村委会沟通,推动为王某珊办理低保。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经回访,目前王某珊身体已康复,走出心理阴影,王某明已有稳定工作,家庭生活逐渐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遭受患精神疾病监护人伤害的未成年人加强异地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妇联等组织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苏、安徽两省检察机关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托与妇联建立的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衔接工作机制,第一时间与妇联对接,凝聚妇联、医疗、民政等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合力,上下两级检察机关联动一体,高效有序推动跨省异地协作,多方联合救助,高质量保障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制发《人身保护提示函》、指导变更抚养关系、结合心理疏导,确保未成年人康复后亲情关护、抚养抚育等身心健康难题,以检察担当践行“国之大爱”。

  案例四

  山东李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追索抚养费 检察监督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女,1989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张某栩,男,2017年1月出生。

  被救助人张某晨,男,2018年5月出生。

  2016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张某栩、张某晨。2020年8月7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李某诉张某离婚案作出民事判决,准予离婚,二人之子张某栩、张某晨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10632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7月1日,李某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30日,曹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李某到曹县妇联寻求帮助,希望督促法院执行民事判决,曹县妇联引导其向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救助过程】

  曹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刘某申请检察监督案依法受理。审查发现李某离婚后独自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义务,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在将案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同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联合进行走访调查,查明:张某结婚后不久即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愈加严重,致使李某身心俱疲,身体上伤痕不断,精神上也产生抑郁倾向,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张某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因无法联系到张某,且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李某离婚后搬到农村父母家中,两个孩子跟随其生活,其中大儿子张某栩患有多动型自闭症,有交流障碍和破坏倾向,需长期治疗和贴身陪护,李某因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务工,母子三人举步维艰,生活陷入困境。

  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曹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被救助人所在地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共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措施方案。一是曹县人民检察院一体推进司法救助和民事执行监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收集线索以便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二是协调曹县民政局到李某家中走访调查,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村、镇、县“三级联审”,民政干部“一对一”跟进,实现低保手续的快速办理,目前李某家庭每月可领取低保金;三是协调曹县就业服务中心介绍李某参加电商服务培训,提高其自谋生计能力;四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精神抑郁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抚平其心理创伤,增强其生活信心;五是协调县医院及县残联为患自闭症的张某栩从快办理三级精神残疾人证,使其免费享受县康复中心全天候一对一矫正康复训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曹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多次开展联合回访。目前李某身体逐渐康复,精神状态良好,被当地一家小有名气的服装网店聘为客服,实现灵活就业,家庭有了稳定经济来源。民事执行案件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栩病情也已减轻,现就读于一所聋哑学校,母子三人生活已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顿的妇女及其子女,协同妇联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救助线索开展联合走访调查,结合被救助人面临的现实困难,能动履职,为被救助人“量身定制”多元帮扶方案,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融合。同时,沟通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对接民政部门解决被救助人基本生活问题,联系就业服务中心解决其长远生活难题,开展心理疏导抚平心理创伤,帮助被救助困难妇女自立自强,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案例五

  湖南李某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困难妇女 残疾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平,女,1974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李某翔,男,2015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董某芝,女,1951年6月出生。

  2022年3月6日,李某与妻子李某平、妻弟李某杰来到李某杰岳父家中,接李某杰之妻杨某平回家,与正在家中的杨某明(系杨某平之叔)发生争吵及肢体接触,双方被群众拉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中途离开送妻子回家,途中突感身体不适前往某中心医院医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冠心病为根本死因。2022年3月7日,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对杨某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2022年5月31日移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5月24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明存疑不起诉。

  【救助过程】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杨某明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该案涉及农村困难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一家6人原居于河北省易县,案发时李某陪同妻子回娘家探亲,李某本人系长途货车司机,是家中经济支柱,父亲系退役军人,长子患重度脑瘫、一级肢体残疾,次子李某翔未成年,患重度自闭症、一级智力残疾,妻子李某平为照顾老人和小孩,无法外出务工;李某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且杨某明无赔偿能力,李某平一家未获得赔偿,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平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李某平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应当给予司法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缓解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协同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基层妇联组织多次上门慰问,开展心理疏导,抚慰李某平情绪;二是会同民政部门协调殡仪馆免去李某平一家无力支付的丧葬费;三是市、县两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将李某平纳入困难群众范畴,通过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等措施予以帮扶;四是邀请乡镇妇联、司法所发挥“娘家人”“老娘舅”的工作优势,全程参与调查、调解,督促杨某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及时筹措资金赔偿,力促双方达成和解,修复社会关系。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与妇联组织多次对李某平进行回访,李某平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和妇联的帮助,她会照顾好家人,好好生活。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对辖区内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民转刑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对发现的家庭邻里纠纷调解、化解不力问题向县司法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县妇联、县残联联合制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对困难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多元救助帮扶体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困难妇女依托联动救助机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开通对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组织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开展多元帮扶、救助回访,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并将案件办理结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救助办案质效,奏响扶危济困“大合唱”。

  案例六

  广西黄某节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命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黄某节,女,1981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雅,女,2003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星,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苏某瑶,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韦某英,女,1953年6月出生。

  2022年1月27日,韦某正、韦某因与苏某柏的劳动报酬纠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持刀砍杀苏某柏致其当场死亡。2022年1月27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韦某正、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2022年8月5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韦某正、韦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2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韦某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韦某正、韦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韦某正、韦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查明:黄某节家庭原系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脱贫户,婆婆韦某英已年逾70周岁无劳动能力,5个子女均系在校读书的学生,其中4人系未成年人,1人系在校大学生;案发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苏某柏在外务工取得的劳动报酬维系,苏某柏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仅依靠黄某节打零工及低保金维持,家庭生活十分艰难。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节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黄某节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为加大救助力度,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三级检察院共同向黄某节等被救助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社会救助帮扶线索移送函,协同县妇联、乡村振兴部门与县民政、教育、农商行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落实多元化帮扶救助措施。一是县妇联多次邀请心理咨询师上门对被救助人黄某节进行心理疏导抚慰,鼓励其好好生活,将精力放在培养孩子身上;二是乡村振兴局按照黄某节外出务工的意愿,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三是农业农村局帮助韦某英在家发展养羊产业,申请到产业奖补资金;三是教育局为5名在校孩子争取教育保障政策扶持,减免学杂费,给予国家助学金、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金、雨露计划补助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补助金、困难生活补助金,办理助学贷款;四是强化救助资金监管,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商行签订托管协议,采用“委托代管+使用监管+按月发放”的司法救助资金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五是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对被救助人家庭持续开展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指导,确保被救助家庭成员身心健康。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常态化开展联合回访。目前黄某节已找到适合工作,韦某英在家发展禽畜养殖,五名子女均安心就学,家庭生活日渐向好。黄某节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苏某雅给检察官写了感谢信,黄某节表示今后将积极面对生活,照顾好老人,养育好子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因案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困难妇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广西三级检察机关针对被救助家庭的实际困难,协同妇联组织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教育、农商行等职能部门,精准施策,从产业帮扶、教育支持、心理疏导、资金监管等方面提供多元救助,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为被救助人家庭长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常态化回访,不断巩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传递检察人文关怀。

  案例七

  重庆殷某丽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诈骗案被害人 申诉人 困难妇女 三级联动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殷某丽,女,1979年11月出生。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郝某某以帮助殷某丽办理廉租房缴纳保证金,为其二手家电经营商铺低价购买冰箱、空调等货物为由,从殷某丽处获取人民币共计795800元。郝某某除偿还35000元外,将其余钱款用于偿还赌债或个人消费。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3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以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殷某丽经济损失人民币760800元。由于资金被郝某某全部挥霍,致使其无力赔偿殷某丽经济损失。殷某丽不服判决,向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殷某丽刑事申诉案时发现殷某丽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主动告知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殷某丽在垫江县城租赁一门市从事二手家电经营,由于当时正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二手家电生意较差,殷某丽丈夫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疾病,殷某丽父亲因病常年卧床在家,殷某丽两个儿子正在参加研究生考试,被诈骗钱款系殷某丽家庭多年的全部积蓄;案发后,殷某丽因资金短缺导致二手家电生意经营难以维系,其两个儿子得知家庭积蓄被诈骗后对学业丧失信心,其丈夫和父亲医疗费用也无力承担,殷某丽抑郁焦虑情绪日渐严重。郝某某家境困难,其将所骗财物用于高档消费挥霍,无赔偿能力。殷某丽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殷某丽因郝某某的诈骗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系因案致困的困难妇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针对殷某丽生活困难的情况,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审查、加快审批、加快发放司法救助金,及时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困境。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县妇联,依托“党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应用场景,将该案社会救助线索分别移送至人社、民政、医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一是指导帮助殷某丽丈夫及父亲办理特病证;二是将殷某丽、殷某丽丈夫及其父亲列为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三是指导其成功申请20万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经营,并补贴利息;四是协调康复治疗中心医生上门为殷某丽父亲提供康复指导;五是为殷某丽丈夫联系提供电子元器件加工材料,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六是县妇联“牡丹花蕾”心理服务队成员对殷某丽及其儿子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对生活和学业的信心。

  2023年6月26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对殷某丽进行回访,得知殷某丽的两个儿子分别考上某知名高校硕博连读研究生,殷某丽已从抑郁焦虑情绪中走出,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刑事申诉案件得以化解。2024年2月2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对殷某丽再次回访,得知殷某丽二手家电生意已步入正轨,家庭生活已经发生很大改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结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加强与妇联组织司法救助协作,对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充分依托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依托数字化应用场景,联动妇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有效凝聚社会力量,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开展心理疏导、办理特病证、开展康复治疗、帮助居家灵活就业等多元综合帮扶措施,并开展联合回访,引导被救助人家庭走出困境,重拾生产经营和学习生活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展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导向。

  案例八

  贵州姚某娥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困境妇女 上门听证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姚某娥(孕妇),女,1991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婷,女,2009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柳,女,2011年2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奇,男,2013年6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露,女,2016年7月出生。

  2023年1月18日,王某军在向山下滑送其伐倒的树木过程中,因其中一棵树木撞上障碍物反弹,砸中了正在劳作的王某抢,致其当场死亡。2023年2月2日,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以王某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3月10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军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姚某娥不服,向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姚某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姚某娥家庭共有7人,其丈夫王某抢系家庭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丈夫耕种田土获得收入;其公公已年逾60周岁,仍在家务农补贴家用,其婆婆已过世;姚某娥主要在家照顾4个未成年人子女,平时亦干农活补贴家用,案发时怀有身孕;案发后,王某抢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姚某娥独自抚养多名子女,还要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不起诉人王某军在家务农,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无赔偿能力。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姚某娥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姚某娥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向姚某娥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与县妇联等建立的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协作机制,共同落实多元化帮扶措施。一是开展上门听证,邀请民族村寨的寨老村贤参加,促成姚某娥与王某军达成赔偿协议,姚某娥也接受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二是县妇联发放特殊困难妇女儿童维权关爱资金,组织人员定期到姚某娥家中进行走访慰问,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发放生活用品,开展心理安抚疏导,鼓励其渡过难关,积极面对生活;三是乡村振兴部门将姚某娥家庭纳入监测帮扶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月发放生活保障金;四是姚某娥居住地村委会帮助其申请获得公益性岗位;五是县教育局将姚某娥的4个未成年子女纳入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范围。

  2023年12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等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姚某娥产后恢复较好,现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护林员,每月领取一定工资,家庭困难得到较好解决,姚某娥及其家人已重树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妇女加强救助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认真审查申诉人家庭情况,发现救助线索后及时开展司法救助,通过上门听证促成案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被救助人姚某娥系怀孕妇女,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与妇联组织及乡村振兴、教育等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形成持续帮扶合力,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有力保障了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九

  陕西苏某珍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综合救助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苏某珍,女,1972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侯某叶,女,1968年9月出生。

  被救助人安某琴,女,1975年11月出生。

  被救助人陈某娟,女,1986年9月出生。

  2022年12月19日,李某军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董某学驾驶并搭载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奎、孙某虎当场死亡,董某学、孙某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军弃车逃逸。经认定,李某军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3月20日,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以李某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3年5月5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5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救助过程】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军交通肇事案时,发现李某军无赔偿能力,4名被害人近亲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审查查明:苏某珍、侯某叶、安某琴、陈某娟系农村家庭妇女,分别是被害人董某学、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的妻子;案发前,董某学、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四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四人的务农务工收入,案发后四个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断流,四个家庭不同程度陷入生活困境;苏某珍需抚养未成年儿子,赡养76岁的婆婆;侯某叶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且孙某强医院治疗费用高达16万余元;安某琴常年有病在身,其子系在校大学生;陈某娟两个未成年儿子均系在校学生,家庭重担落在陈某娟一人肩上。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珍等4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均系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司法救助。2023年中秋节前,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金公开发放座谈会,邀请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和市人大代表、办案民警及被救助人所在镇、村代表参加,向4名被救助人公开发放司法救助资金。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效果,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会同县妇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综合帮扶:一是聘请心理专家疏导安抚被救助人及其家属情绪,帮助其恢复生活信心;二是定期回访被救助人家庭,跟进了解其被救助后生产、生活情况;三是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后续帮扶,确保低保、学费减免补助、医疗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建立加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协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的酒后驾驶、农用车违规载人等情形,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交警部门和相关乡镇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家庭主要劳动力遭受刑事案件侵害的农村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进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救助线索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积极联合妇联组织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有效缓解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还与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线索发现和移送措施,加强工作协作力度,为帮助司法过程中的困难妇女摆脱困境搭建救助平台,更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