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09:51:49 来源: sp20241215
明明在运输公司上班,却被告知车辆属于个人而非公司
开挂靠车辆的司机是公司员工吗?
法院认为,不能只以车辆挂靠关系推断司机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有人购买车辆后将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公司,导致很多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聘用司机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难以确定。货车司机李某忠就遇到类似情况,自己明明在运输公司上班,却被告知车辆属于个人而非公司。李某忠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他与所在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120元、经济赔偿金14000元。日前,李某忠已拿到赔偿。
李某忠于2021年6月1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被指派驾车从事货物运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也未给李某忠缴纳社保。
就职期间,李某忠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获取工作计划、车辆运输等工作信息。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随某伟会通过微信给李某忠安排工作,公司人员罗某也会通过微信给李某忠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表及支付部分费用。
2022年7月5日起,李某忠未再到运输公司工作。之后,他向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2023年1月,仲裁裁决认定,李某忠与和静县某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请求。李某忠不服,上诉至法院。
货车司机究竟是谁的员工?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忠认为,自己受运输公司管理,工作内容、工资结算等均与运输公司交涉,且工作群群主随某伟2022年3月在群里告知驾驶员“所有车辆都是公司的,不存在个人车辆,车辆修理、更换配件等问题,联系对应的车辆负责人”,可见,自己是公司的一员,而不是车主的员工。
和静县某运输公司则认为,李某忠所驾驶的车辆是第三人随某绚所购,而后挂靠在公司名下运营,并且随某绚雇佣李某忠驾驶该车,由随某绚寻找货源、安排李某忠拉运货物,按月给其发放工资。公司只有在车辆不足时,才使用随某绚的车辆拉运货物,为方便安排将李某忠拉进微信群。因此李某忠并不是公司的员工。
经调查,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只有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原告是随某绚雇佣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与李某忠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只以车辆挂靠关系推断司机与挂靠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李某忠与和静县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相关用人单位,应规范用车管理,并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工人日报) 【编辑:曹子健】